內蒙古:鼓勵設計、施工和咨詢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申報綠色建筑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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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了《內蒙古自治區綠色建筑標識管理實施細則》政策解讀,進一步明確了綠色建筑標識授予范圍、綠色建筑標識各星級評價標準、申報綠色建筑標識條件、申報材料要求等具體內容,規定了綠色建筑標識認定工作管理及標識項目事后監管等具體工作。
(圖源: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
關于申報綠色建筑標識的方式,需遵循自愿原則,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綠色建筑標識管理實施細則》第五條要求標準進行設計、施工、運營、改造并且已通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并完成備案的項目可申報綠色建筑標識。綠色建筑標識申報應由項目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或業主單位提出,鼓勵設計、施工和咨詢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申報。申報單位根據申報星級區分,注冊登錄國家或自治區綠色建筑標識管理信息系統,填寫項目基本情況和主要技術指標信息,按照綠色建筑評價標準逐條對項目達標和得分情況進行自評,在線提交相關材料,向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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