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印發2022年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
發表于: 來自:政府采購信息網
江蘇省財政廳日前印發了《關于印發江蘇省2022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蘇財購〔2021〕66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根據《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為規范集中采購范圍,發揮集中采購優勢,提高政府采購效率,現將《江蘇省2022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以下簡稱《目錄及標準》)印發給你們,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地各部門要依據本目錄及標準,規范編制2022年政府采購預算。
據統計,《目錄及標準》集中采購目錄中共包括:服務器;臺式計算機;便攜式計算機;信息安全設備;噴墨打印機;激光打印機;針式打印機;液晶顯示器;掃描儀;基礎軟件;信息安全軟件;復印機;投影儀;多功能一體機;LED顯示屏;觸控一體機;碎紙機;乘用車;客車;電梯;不間斷電源(UPS);空調機;視頻會議系統設備;家具用具;復印紙;科學研究和試驗開發;軟件開發服務;信息系統集成實施服務;運行維護服務;互聯網接入服務;車輛及其他運輸機械租賃服務;車輛維修和保養服務;車輛加油服務;會議服務;法律服務;審計服務;印刷服務;物業管理服務;機動車保險服務;云計算服務等40個品目。
在采購限額標準方面,《目錄及標準》規定,省級、南京市和蘇州市(含所屬縣級市)貨物和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為50萬元,其他設區市、縣級貨物和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為30萬元;工程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60萬元。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人采購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實行分散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采購項目,不執行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購人按照相關預算支出管理規定和本單位內控制度自行組織實施。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類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為400萬元,采購人采購貨物、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400萬元以上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符合其他法定采購方式適用情形的,采購人可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政府采購工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目錄及標準》還對集中采購項目和分散采購項目的實施提出了要求,省級采購人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內、10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依法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內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分散采購(協議供貨/定點采購除外)。省級采購項目同時包含集采目錄內品目和集采目錄外品目且金額達到100萬元的,采購人應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市、縣級集中采購數額標準由各設區市財政部門統一確定。對于統一配備標準的辦公設備或采購人有共性需求的產品和服務,由集中采購機構開展集中帶量采購,發揮規模優勢,降低采購成本,提高采購效益。各級采購人可以不受行政區域、預算管理級次所限委托集中采購機構組織開展集中采購活動。集中采購機構要加強專業能力建設,適應競爭機制。
分散采購項目可由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也可自行組織采購;委托社會代理機構代理的,采購人應當在省級財政部門公布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中擇優委托具備相應專業能力的社會代理機構代理采購;自行組織采購的,采購人應具備相應人員、能力和條件,并依法采用適宜的采購方式。對社會關注度高、與社會公共利益或公眾安全關系密切的采購項目,采購人可商請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
《目錄及標準》強調,政府采購活動應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規制度規定,落實政府采購支持創新、綠色發展、中小企業發展等政策目標。
關于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目錄及標準》提出,協議供貨/定點采購是集中采購的特殊形式。在本目錄范圍內,除實行全省聯動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的品目外,各設區市財政部門可自行確定其他實行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的品目及相應限額標準。如因原材料價格大幅上漲等原因導致無法執行協議供貨采購,采購人可按照預算支出管理規定和本單位內控制度自行采購,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應按照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組織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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