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印發《清潔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發表于: 來自:政府采購信息報/網
從財政部經濟建設司了解到,為促進清潔能源開發利用,優化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了《清潔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財政部印發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5〕87號)、《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財建〔2019〕298號)同時廢止。

清潔能源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通過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清潔化石能源以及化石能源清潔化利用等能源清潔開發利用的專項資金。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專項資金實施期限為 2020-2024 年。到期后按照規定程序申請延續。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包括下列事項:清潔能源重點關鍵技術示范推廣和產業化示范;清潔能源規模化開發利用及能力建設;清潔能源公共平臺建設;清潔能源綜合應用示范;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關于清潔能源發展的其他重要事項。
《辦法》提到,專項資金支付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