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疫情時期,你必須知道的15條法務糾紛應對方案
發表于: 來自:暖通家
公司可以要求提供封路證明嗎?現在不愿意來的都說是封路?
答: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提供一個初步證明(不一定必須是紙質的敲圖公文,如,手機短信可以證明確實封路公司也可酌情考慮,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掌握)
員工認為3-7號應該支付加班費(綜合工時),公司認為:政府說3號物流企業可以復工而不愿意,應該怎么算?
答:政府建議復工,企業即可正常復工。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2月沒能復工,給員工發最低工資是否合法?員工如果不接受是否可以要求全額發放工資呢?
答:因疫情而不能夠復工的,在第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要支付原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才可以支付最低工資。
目前有沒有相關規定對于在疫情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的做出限制的?
答:勞動合同到期日一般應調整為:
(1) 勞動者被直接采取隔離治療措施的,勞動合同到期日順延至“隔離期結束之日”。
(2) 勞動者被采取醫學觀察措施后未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的,勞動合同到期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結束之日”。
(3) 勞動者先被采取醫學觀察措施,后又被確診為患者采取隔離治療措施的,勞動合同到期日順延至“隔離期結束之日”。
(4) 勞動者未患新冠肺炎也未被采取醫學觀察或隔離治療措施,只是被當地人民政府限制出行的,勞動合同到期日順延至“當地人民政府宣布解除禁行措施之日”。
公司如果要求員工在家辦公,并且每日考勤,在家辦公時間是否能算為年假或者調休,工資可以少發嗎?
答:在家辦公就是按照正常出勤來對待,那么就不能安排年休假。安排年休假就不能要求在家辦公。且無論是在家辦公還是安排年休假,工資都應當正常支付。
如果公司在2/3-2/9安排休息,3月初按照正常工作日發工資的,但是之后要用休息日補回休息的這幾天作為工作日,可以嗎?
答:上海的規定2月9號是作為休息日,之后再補回來是不可以的。十號以后單位可以和職工協商安排年休假或者休息日。
員工跨省來到公司所在地,但因當地政府/社區要求,異地來的人員須隔離14天,此期間薪資如何計發?
答:上海為例,如不是以下幾類人群:
(1)新冠型肺炎患者
(2)疑似病人
(3)密切接觸者
(4)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可以優先安排年休假。
員工節前回武漢,并未生病或被強制隔離,只是無法返回復工,也不具備在家辦公條件,薪資如何計算?
答:在第一個工資支付周期里還是支付原工資,也可以安排年休假,因疫情期間長時間不能復工,可以支付最低工資,或者雙方協商一個工資標準。
員工12月30日入職,因為疫情原因1月24日開始放假,如果第一個月工作表現一般,可否試用期解除勞動關系,有無風險?
答:因現在特殊時期,如果企業確實經營困難可以經過民主程序,和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降薪,降薪標準并沒有法律規定。
公司2月24號復工,2月10號開始就在家里面家庭辦公,想請問一下2月10號到2月23號這個工資怎么算?
答:以上海為例,休息日增加了五天,那么計薪日相對來說較少。計算方法并沒有發生變化。按這個月工資除以 21.75算出日工資。如果這個員工沒有滿勤,可以做加法上一天班發一天工資,也可以做減法缺勤一天扣一天工資, 兩種辦法都可以。
購物中心是停業閉店狀態,停業就沒有收入,員工也大部分不上班,那么我們工資可以如何支付?
答:按停工停產處理,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第一個月第一個工資支付周期還是按照原工資發放。第二個工資支付周期開始,不能夠低于最低工資。
公司在1月31日發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么?2月10日起,由于口罩沒有,有些員工在家辦公,是否可以發全額工資?
答:1月31日因為客觀情況公司發生重大變化是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先需要協商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才可以解除;在家辦公也是屬于正常出勤,需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
在家辦公但是公司不支付加班費,只支付8小時工資,這個合法嗎?員工有證明自己8小時以外確實在工作?
答:主要是舉證的問題。理論上在家辦公就是正常出勤。如果加班當然要支付加班費。但員工首先需要證明是公司超時安排了工作時間,理論上是需要支付加班費的。
如果在10號復工之后,員工未返回工作地,也無法線上辦公的是否可以扣除相應的餐補等其余補助費用?
答:各地口徑是不一樣的,例如,上海因沒有復工是可以扣除津貼補貼。
如果由于園區審批復工手續復雜導致公司未能在10號復工,那么10號到14號期間的薪資 如何支付?是否屬于停工停產?
答:停工停產期間第一個工資支付周期還是要支付原工資。